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轿车发电机的永磁块转子”无效决议诉讼

日期: 2024-04-15 13:20:47 作者: 产品消磁

  近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署理第三人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行政胶葛一审结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 73 行初 467 号行政判定,驳回两原告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59019 号无效检查决议的诉讼恳求。在该决议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两原告具有的专利号为 1.8 、名称为“轿车发电机的永磁块转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悉数无效。

  本专利系名称为“轿车发电机的永磁块转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田振荣、赵运卿,专利号为 1.8,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3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13日。

  2022年4月26日,佩特来公司恳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无效,首要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则,权利要求 1-5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则等。佩特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提交了4份依据。

  2022年10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议,以为本范畴技能人员在依据1的基础上结合依据2和本范畴公知知识不需要支付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能计划,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5亦不具有创造性,据此宣告本专利权悉数无效。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1份依据,内容为轿车行业标准文件 0C/T 729-2005《轿车用沟通发电机技能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则,创造性,是指与现存技能比较,该创造具有杰出的实质性特色和明显的前进,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色和前进。

  本案中,被诉决议以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依据1的差异特征是:所述激磁绕组通入最大激磁电流时,电激磁磁场作用在永磁块上的磁场强度不大于永磁块磁感应矫顽力的 60%,不小于10%,永磁块选用原资料的磁感应矫顽力在 20℃时大于 500KA/m。上述差异特征实践处理的技能问题是:怎么确保轿车发电机在激磁绕组最大退磁作用时防止永磁块的消磁。

  依据2公开了一种带有永久磁铁的发电机的发电体系。依据2现已给出了因为励磁电流导致永久磁铁失掉磁性因而就需要对励磁电流作用在永久磁铁上的磁场来操控的技能启示。

  公知知识依据3公开了钕铁硼永磁资料是现在磁功能最高的永磁资料。依据3足以使本范畴技能人员从中取得磁场强度与永磁块磁感应矫顽力的启示从而在上述区间内作出挑选,且上述挑选亦未发生预料不到的技能作用。

  综上,本范畴技能人员在依据1的基础上结合依据2和本范畴公知知识不需要支付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能计划,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则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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