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中伟国际电梯出现故障从12层降至1层一女子受伤法院这么判

日期: 2024-04-25 08:02:43 作者: 企业新闻

  滕某某居住于抚顺市顺城区中伟国际小区。2020年4月22日20点50分滕某某乘坐电梯上楼回家,电梯运行至12层时出现故障,然后开始下降,最后在1层和负1层之间停住不动,导致滕某某受伤。受伤后通过电梯内警铃无法与物业取得联系,通过其他业主电话通知了物业,随后物业赶到将救出。

  当日,滕某某至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抚矿总医院治疗,住院18天,花费住院费8788.55元。

  2020年5月25日至抚顺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花费共计9518.73元。

  据滕某某提供的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中伟国际4.22电梯困人事件调查报告》显示,该报告记载调查的最终结果为“4月22日晚上20点50分,中伟国际小区2号楼1单元电梯发生困人事件,电梯在上行过程中突然下行,最后电梯停在负一楼到负二楼之间。之后被困人多次按下报警装置求救,但无人应答。并于20点53分拨打电梯轿箱内修东西的人电线分(根据该单元对面的面馆监控显示)到达现场实施救援活动,于21点30分左右将被困人员救出,随后被困人被送往抚顺市矿务局医院接受专业的治疗。该电梯使用单位为抚顺市金马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生产单位及维保单位均为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在检验有效期内,有效期到2020年6月。最近一次维保日期为4月8日,也在规定维保日期内。维保单位到达现场救援时间为16分钟。根据电梯故障码分析,该起电梯困人属于因电梯隔磁板与轿箱上的平层感应器配合深度不足导致的困人事件。据被困人滕女士介绍:其腰椎、背椎软组织存在水肿,双层胸腔存在少量积液。目前,不能自主翻身下地。具体被困人病情以医院诊断结果为准。该小区中伟国际小区2号楼1单元电梯监控未能有效运行,无法还原事件发生经过。在该电梯发生困人后,其报警装置未能有效应答紧急呼叫。对使用单位存在的问题,已责令加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作。”

  另查,被告抚顺市金马地物业管理处(甲方)与被告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乙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辽宁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一)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本合同期限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乙方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0年7月29日)。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维护保养费:共26台,2400元/台/年,总计62400元。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配合甲方出具自检报告,甲方负责自检报告盖章以及年检申报工作。因电梯使用、管理问题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因日常维护保养问题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又查,被告抚顺市金马地物业管理处向一审法院提交本案涉案电梯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上面记载的使用单位是抚顺市金马地物业管理处,维保单位是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6月。抚顺市金马地物业管理处还提交了涉案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再查,被告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电梯室作出的《中伟国际4.22电梯困人事件故障调查技术分析报告》,该报告记载“此次故障不存在轿厢超速运行的过程,我们分析故障原因见下:电梯正常运行过程中,某种因素造成井道内的隔磁板(楼层05)与轿厢上的平层感应器配合深度不足,因此导致电梯控制管理系统位置识别出现偏差,发生故障后电梯进行井道位置修正不成功,而进入返基站运行模式,以0.1m/s的速度向下寻找端站,最终电梯行至盲层区时,在最大楼层间隔运行时间限制的作用下停机,进入安全保护模式。最后我们提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对电梯平层感应器与05层隔磁板的安装的地方进行进一步检查和调整,预防今后位置信号受到外部因素再次丢失。另外,还要对1-6层盲层区域楼层间距做调整,防止再次返基站时出现最大楼层间隔运行超时,导致停机困人事件发生。”该份分析报告未加盖公章。

  另,案件审理和检验判定的过程中,被告抚顺市金马地物业管理处未提供电梯内监控录像,询问其原因,称监控损坏。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被告抚顺市金马地物业管理处系所居住的中伟国际社区物业服务单位,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做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依据该规定被告抚顺市金马地物业管理处作为该电梯的管理者,对于维修、养护没有尽到管理和检查的义务。本案涉案电梯发生意外事故时监控未能有效运行,无法还原事件发生经过,报警装置未能有效应答紧急呼叫,被告抚顺市金马地物业管理处对本次电梯事故造成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被告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电梯的生产者和维护保养单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排除一些故障,导致受伤,亦存在过错。综上,结合被告抚顺市金马地物业管理处和被告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被告抚顺市金马地物业管理处承担损失的70%,被告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承担损失的30%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抚顺市金马地物业管理处赔偿滕某某各项费用总和90851.08元中的70%即63595.76元;沈阳捷迅电梯有限公司赔偿滕某某各项费用总和90851.08元中的30%即27255.32元;驳回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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